拱北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兼中山海关关长闫伟东陪同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视察海关干部学法用法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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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海关的工作方针是“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形势】
当前中山经济已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阶段,2006年,中山市户籍人均生产总值9300美元,外贸进出口额突破200亿美元大关,同比增长24%,全省排行第五,经济呈现协调快速增长、后势强劲的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作为一个对外依存度较高的地级市,中山关区备案进出口企业达4800多家,海关每年监管进出口货物超过100万票,既要履行把关职能和经济管理手段维护公平公正的贸易秩序,又要不断提高通关效率,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是海关营造和谐通关环境、构建和谐海关面临的新挑战。
中山海关认真履行海关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以建设服务型、责任型和法治型“三型”海关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和谐海关的建设,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把执法为民、和谐双赢的理念贯穿到海关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努力在海关工作中实现执法与效能、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
【措施】
●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近年来,中山海关按照拱北海关党组提出的“紧紧贴近地方党政中心工作,贴近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创建最为畅顺的通关环境”的工作要求,更加关注地方提出的一些合理、需要海关支持和解决的问题,确保反应更积极、沟通更紧密、效率更高效、解决更及时、服务更到位。
具体措施包括:加快推进网上支付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关港联网等新型通关模式,提高通关监管效能;积极推广“一站式交单放行”通关改革,让关区80%的进出口企业享受到通关效率更高、通关成本更低的实惠等;继续推进“阳光窗口”建设、营造公开、透明、便捷的通关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运输监管模式,提高转关效率;主动配合做好保税物流中心的申报和筹建工作,让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在保税物流方面的优惠政策。
●支持扩大进口,推动中山外贸从出口导向为主向进出口协调发展转变
根据市领导提出“大力发展一般贸易,狠抓扩大进口”的要求,中山海关在确保出口顺畅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地扩大进口业务。具体措施包括:为关区106家主要进口企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对主要进口纳税货物实施预审核制度,打造进口企业通关“快速通道”;切实加强进口调研工作,将扩大税源与落实国家扩大进口、改善外贸结构的政策相结合,努力培育优质税源;完善和充实进口企业管理档案,在各通关现场推广“客户协调员”制度,开辟进口货物“绿色通道”、进口货物“一站式交单”通关模式,为企业度身订做个性化服务,提供一对一的政策引导;以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的方式,了解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想办法解决企业的通关疑难,支持扩大进口,优化进口结构等等。
●加强正面监管,保持打私高压态势,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秩序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必须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要通过履行把关、执法、经济管理等职能,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相对公平、公正的贸易秩序。2006年,中山海关共查处各类走私违法案件175起,案值7.68亿元,涉嫌偷逃税3570.6万元。2007年一季度中山海关连续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宗,涉嫌侵权货物货值达353万元人民币,并向中山市工商部门成功移交一宗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出口涉嫌侵权案件,实现了海关与地方执法部门联动打击侵权行为零的突破,既防止侵权货物流入国际市场中,同时全力扶持国内企业争创出口名牌,维护好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同时,中山海关继续坚持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与地方党政和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适时组织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有效打击和震慑走私违法犯罪分子。
●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促进中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市加工贸易不断发展壮大,加工贸易进出口连续11年占中山市外贸比重超过7成。在各级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下,加工贸易步入快速增长阶段,取得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加工贸易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转型升级要求更加迫切。
中山海关顺势而上,积极推行加工贸易监管“流程再造”改革,建立以内外勤分离作业为特色的新型保税监管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大力推进多种联网监管模式,基本实现联网监管作为加工贸易常态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税业务链条式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加工贸易全程业务监控力度,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实际监管;进一步简化关区内深加工结转备案手续,促进加工贸易链条向上下游环节“前延后伸”。
●推进名优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中山特色产业群发展
海关领导带队深入大型企业,宣传海关法规,鼓励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名优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对红名单企业、诚信守法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积极推行“大企业协调员”、“加贸专管员”制度,支持守法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今年3月,与侨资、台资和外商投资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海关与外商协会定期联系沟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已连续举办六年的“海关·企业面对面”政策宣讲会的形式和层次,从今年5月份起,将“面对面”带进区镇,根据中山市“一镇一品”的经济特色,为区镇和企业提供“度身”政策服务,增强了海关服务的针对性和辐射面。目前,已经在中山市南头镇和坦洲镇成功举办了两期宣讲会,受到了镇区和企业的欢迎。
●拓展关务公开平台,畅通关企沟通渠道
一直以来,中山海关将关务公开工作作为提高海关整体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与开展“文明窗口”建设、推行“阳光工程”建设和“三服务一满意”活动相结合,扎扎实实地把关务公开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并不断创新,努力打造中山海关的关务公开品牌。“以公开求理解,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守法,以公开正关风”已经成为全关各单位的共识。
2006年以来,中山海关在限时作业、通关事务协调中心、“阳光窗口”建设、“天天关长接待日”等制度上作了有益探索,使得进、出口货物平均通关时间同比缩短57.3%和31.9%,通关效率在全省名列前茅。
●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打造“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
中山海关按照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要求,深入推进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用准军事化理念管理队伍,用准军事化作风锻炼队伍,用准军事化标准检验队伍,把行风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海关的重要任务,从整顿引发企业投诉、影响海关形象的态度作风、工作效率问题抓起,集中开展内务督察,全面规范现场秩序,从小事抓起,从基本要求做起,营造氛围、潜移默化,促进良好习惯的养成,使队伍关容风纪更加统一、作风纪律更加严明、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水平满意率达96%。
20年过去了,《海关法》为海关“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发挥了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的作用。相信随着海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海关依法行政、把关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现代和谐海关的建设目标必将实现。
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关员查验进出口货物
海关与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
提供优质通关服务
《海关法》20年
今年7月1日是《海关法》颁布实施20周年。20年来,特别是自2000年《海关法》修订以来,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海关法制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对海关依法行政工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87年由李先念主席签署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海关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同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三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海关法》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年来,以《海关法》的出台为起点,随着《关税条例》、《统计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的出台,海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逐步形成。同时,海关加快了对立法的立、改、废工作,自1988年9月海关发布总署第1号令,历经20年海关总署共发布署令162件(截至2007年5月29日),平均每年制定署令8件,修订废止的署令51件,平均每年修订废止署令2.55件,为海关执法扫清了诸多羁绊。
通过20年来的法制建设,我们初步构建了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体系;成功遏制了走私猖獗的局面,建立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逐渐形成了常备不懈、严防猛打的缉私机制;改变了“税往低处流”的现象,各项贸易数据逐步回归正常,应收尽收的税收长效机制正在建立;明显缓解了海关通关瓶颈制约问题,货物与企业并重的通关监管机制日趋成熟,快速通关能力进一步提高;严惩执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有效遏制了执法腐败频发的局面;强调执法人性化,加强宣传,海关与地方、企业的执法关系日趋和谐,海关的社会地位逐步提升,海关的社会形象明显好转。
海关法的四大特点
●《海关法》从立法层面为海关执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前,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在法制领域尤其是在行政法领域我国是一片空白,人治是当时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非常大,也是和当时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家的对外活动的增加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个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海关法》也就应运而生了,《海关法》的诞生从立法层面上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准确的、可预见的“游戏规则”。
●《海关法》顺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海关作为国家宏观调控职能部门,必须为这一经济中心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调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调整各个企业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世界和中国的历史都充分说明,开放则兴,封闭则衰,对外开放,是适应当今时代特征和世界经济技术发展规律、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平等竞争的经济,各个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平等竞争。《海关法》特别是2000年修订后的新《海关法》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些内在的本质的要求,优化了海关作业程序,倡导海关政务公开,提高海关行政效率,积极促进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资源,支持扩大我国对外科技文化交流。
●《海关法》凸显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随着科技文化交往的发展以及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融合的加深,随着建设法治型社会总目标的推进,要求海关和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即要求海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必要的义务,防止权力滥用,做到有权必有责,比如《海关法》在依法赋予海关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和手段的同时,也要求海关对政务公开、程序公正、责任分担及执法监督等方面承担必要的义务。
《海关法》还特别注意到了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比如《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提出修改报关单的请求,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或某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差错,造成申报数据不准确,应属于工作中的正常失误,海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允许修改或撤销由于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报关数据的差错或报关单证;《海关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的权利,由于收货人处在境内等种种原因,对货物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报关时对所报货物有时无法准确填报,所以《海关法》赋予了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的权利。另外,《海关法》还赋予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等救济渠道。
●《海关法》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中,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运动遍及各大洲。国际市场的合作与竞争不再仅仅限于传统的贸易领域,而迅速扩大到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纠纷仲裁、资本流动、劳工流动、文化产品等领域,这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目前,我国已是APEC成员国,又加入了《京都公约》,并且加入了WTO。加入这些国际经济组织,就必须按其规则行事,既可享受相应的权力,又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就要修正国内外贸制度和经济发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融合,消除和减少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其中包括简化海关手续,保护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等。《海关法》尤其是修订后的新《海关法》对这些国际经济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的相关规则都予以了采纳,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对海关行政行为予以了规范、统一。比如《海关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了海关估价应适用WTO规则,将成交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把“成交价格”作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基础,符合我国入世承诺全面采用“成交价格”的价格准则。